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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厦****2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拖欠清远市尚轩家具有限公司90名员工工资共88.17万元人民币,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人何某某潜逃。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经营者何某某未果,遂于2014年10月28日到清远市尚轩家具有限公司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之后被告人何某某亦未按照要求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0月29日,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清远市尚轩家具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工人工资。但因清远市尚轩家具有限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工人工资,工人代表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依将清远市尚轩家具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进行全拍卖。至2016年12月21日,被拖欠的90名员工工资共88.17万元人民币全部执行到位。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许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焕爽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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