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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鞋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工业区**幢创办“**鞋厂”,因经营不善至2018年12月份拖欠员工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50余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4余万元,随后欠薪逃跑,致使该鞋厂50余名员工无法联系被告人何某某。2018年12月26日,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向该鞋厂发放《限期改正指令书》,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被告人何某某,但被告人何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并拒不支付。2019年1月2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瓯海区**街道通过组织拍卖该鞋厂设备材料、收回厂房租赁押金、房东垫付等措施筹措资金,已支付员工工资计人民币54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欠薪事件情况说明、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工资发放清单、有关证明、员工信息登记表、关于**鞋业员工工资事件说明、工资清付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支付员工工资,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朝通

2020326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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