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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拒不执行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由被相继起诉至建德市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杭建梅商初字第**、**、**号、(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号、(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号、(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号、(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号、(2016)浙0182民初**号、(2017)浙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何某甲支付合同价款、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案件的诉讼费,合计人民币240余万元。上述案件均已生效并自2012年5月开始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16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其系法院被执行人员,仍通过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何某乙及魏某某的银行账户接收工资、工程结算款及借款等各类资金合计人民币220余万元。被告人何某甲除私下偿还少量债务外,未将上述款项优先用于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上述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尚有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16件,未执行到位标的合计人民币246.4376万元(含诉讼费、执行费)。

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材料、银行账户明细、扣押清单及照片、借条复印件、转账记录、归案经过等;证人何某乙、吕某某、胡某某、孙某某、余某某、魏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富鑫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何某甲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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