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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街,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大学与被告人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粤0811执**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粤0811执恢**号。区法院作出的(2017)粤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人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侵占,腾空房屋货物,将位于**大学**校区商业服务中心第3号房屋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大学,被告人何某某至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间区法院多次组织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抵触情绪特别强烈,不但不主动腾空房屋货物,迁出房屋,还多次扬言如果强制腾空上述房屋,其将会报复社会。区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与其接触、谈话、开导,被告人依然不愿意履行,对抗执行。2019年9月18日区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直至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依然不肯腾空房屋货物,迁出房屋,被告人何某某属于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7)粤0811民初**号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等笔录;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毅敏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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