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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村联建房**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以(2020)浙1181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调解,被告人何某某与邱某某达成从2020年4月30日至12月30日每月还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总计还款90000元(不当得利86753元,利息3247元)的还款协议。该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何某某只在2020年4月份支付了10000元,之后未再履行该调解书。龙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年5月25日作出查封、扣押何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浙K0****奥迪轿车,并责令何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前移交该轿车。何某某每月收入20000元至30000元左右,但其没有执行分期付款的调解书,也未交付被查封的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14日,何某某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金额给付标的并已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管所查询记录、龙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车辆查封、扣押相关材料、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志锋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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