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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作单位:松阳县**剧团,住浙江省松阳县**镇**村**号,现租住在松阳县******公寓**。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1日,经松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周某某诉李某甲、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李某甲、何某某同意归还周某某13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7年3月底归还5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3月底前归还40000元及利息,余款40000元及利息于2019年3月底前还清。2017年6月7日,周某某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松阳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通知书后,被告人何某某一直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债务。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2月14日偿还了李某乙未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64860元。

2020年9月21日,松阳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松阳县公安局。2020年10月16日,松阳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偿还了周某某本金和利息共计15万元,并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松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偿还了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共计15万元,并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某某

检察官助理:程某某

2020年1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

2.​ 电子案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电子版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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