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3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对沈某某、缪某某、章某某诉被告人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何某某按期支付劳动报酬26 000元(人民币,下同),若逾期加付利息3 000元,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浙0111民特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生效后被告人何某某一直未履行。后沈某某、缪某某、章某某申请执行,富阳法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对被告人何某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被告人何某某仍未履行。经查,2020年3月9日至7月3日间,被告人何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累计收入227 260余元,其中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将自己名下浙A*****车辆抵押贷款60 000元,均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并挪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家属已代为支付案款29 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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