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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社区****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6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7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81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623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道**小区****门店,以购买手机为由查看手机,后被害人蔡某某将一台华为牌手机(市场零售价人民币5899元)交给何某某。何某某接过手机后趁蔡某某不注意,拿起手机跑出店外,并向盐步医院方向逃跑。何某某逃跑至盐步大道农业银行附近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破案后,被抢的华为手机已发还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蔡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820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量刑建议书》2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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