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增城区**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夺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23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6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城北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梁某婵、刘某堂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二)抢夺罪
2020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村一路85号广州市增城众颖摩托车经营部,以买车试驾为由,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阮某庭的一辆黑色重雅牌酷奇型高配版女装两轮轻便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直接驾驶逃走。
2020年4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霍某环、何某祥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阮某庭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监控及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另,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视频光盘八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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