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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抢劫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村胡****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玉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在丽江游玩过程中,因手头紧张,便萌生歹意,欲劫取他人财物后去西藏。当晚,被告人何某某戴上黑色的帽子、口罩、手套后,携带一把水果刀从其入住的古城区某宾馆出门,一路物色作案对象。23时59分,被告人何某某在观光酒店门口搭乘了和某甲驾驶的出租车后,谎称去白沙古镇,欲在途中偏僻处对和某甲实施抢劫。之后被告人何某某找借口一直乘坐在和某甲的出租车上,期间因和某甲要求,其通过微信向和某甲支付110元车费。次日凌晨1时18分,当车行驶至束白路草莓种植基地时,被告人何某某感觉该路段偏僻,便要求和某甲停车,谎称要解手,下车一番准备后回到车内后排座位上,随后左手搂住和某甲的脖子,右手持刀,胁迫和某甲交出钱财,在此过程中因和某甲本能地挣扎,被告人何某某所戴的帽子、口罩掉落在车辆副驾驶位上,何某某捡回口罩重新戴上,随后和某甲从钱包内拿出所有现金三百余元,被告人何某某拿到钱后立即下车逃离,在逃离过程中,其所戴口罩掉落在案发现场的边沟里。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提取的黑色帽子、黑色口罩进行DNA检验,检材中的DNA均与被告人何某某的DNA基因座基因型相同。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法律手续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车内监控视频及行车轨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走被害人的人民币三百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特强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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