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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2001********,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5时许,被害人夏某某背着婴儿在昆明市官渡区龙马村一巷道内边走边打电话,被告人何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正在通话的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721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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