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何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20年4月7日始至2020年4月21日止。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戴头罩闯入长沙市雨花区**路**栋*单元*室内,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用于直播的房间,采取用折叠刀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块价值人民币1745元的施华洛世奇手表及一串手链,并从被害人手机内的支付宝借呗中转走人民币3500元后逃离,并将头套、外套丢弃于楼道垃圾桶。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作案用的折叠刀一把及被抢的手表、手链,所抢手表、手链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头套、外套、折叠匕首、手链、手表等物证;2、支付宝转账记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20年4月17日
附项: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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