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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20日晚,被害人李某某到襄阳市进货途径南漳,其南漳同行设宴招待,刘某某被请做陪客,饭后李某某驾车前往襄阳市区。刘某某(已判刑)邀约韩某某、龚某某、周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等人以李某某撞人为由,在襄城区尹集乡路段拦截李驾驶的车辆,对李进行殴打,并将李劫持到南漳三道河水库,抢走其身上的3000元现金及CECT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后六人将所抢现金分赃,案发后,被抢手机被追回已发还 。何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被害人被抢的手机等物证;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襄樊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何某某的辨认笔录;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易宏斌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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