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64********,汉族,文盲,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区**镇**社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10月2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20年11月10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1月1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灵宝市故县镇安家底朝阳旅社以取面粉和食用油送给王某某为由,将其骗至故县镇秦安医院东巷路南的废弃房屋里。何某某趁王某某不备,从后面将其抱摔后,用拳头殴打其头部、掐其脖子、并威胁将其掐死制止王某某呼救,抢走王某某现金40元、金耳环一对、手机一部。后何某某将金耳环、手机销赃得款1750元。经评估,该手机价值200元。何某某将抢劫所得的赃款共计1790元挥霍。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娴
检察官助理:张媛媛
2021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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