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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家住会泽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曹某某(已判决)、洪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起诉)、贾某某(已起诉)等人在本市官渡区官渡街道鸿鑫缘宾馆202房间,对被害人舒某某实施殴打后,抢走舒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后变卖分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散页拾肆页、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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