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强迫交易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清镇市街**村**组,住址清镇市乡愁社区三河村**街**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王宗跃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等10人强迫交易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铁诺德地铁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铁置业)在清镇市取得房开项目,征用清镇市乡愁社区三河村(原清镇市站街镇老胡村)青山一、二组土地开发项目,2019年10月12日,中铁置业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首开区场平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将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给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8日,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刘某某将项目的土石方承包给潘某某、郑某某运输。2019年11月中旬,潘某某承聘请刘某甲等人作为工程管理人员,以每车60元的单价组织开展运输土石方工作。三河村青山一、二组的土地被征用,被告人何某某与黄某甲、赵某某、黄某乙等村民产生承包工程做工的想法。2019年11月15日、16日,被告人何某某组织黄某甲、赵某某、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丁、黄某戌、胡某某、王某某(均已不起诉)等10人以征地款未获得、征地边界不清为借口,驾驶车辆到中铁置业项目工地,对工地进行挡工堵路,使承接运输工程的潘某某不能运输土石方,迫使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项目负责人刘某乙进行协调,2019年12月8日,运输工程管理人员刘某甲被迫与被告人某某签订《运输协议》,以每车70元的单价将运输工程承包给何某某及黄某甲、赵某某等10人。运输协议签订后,何明友等10人未组织土石方运输,只聘用钟某某、常某某到刘某甲管理的工地记数车数。2020年2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与黄某丙、黄某丁找刘斌结算“运输”费,在扣除刘某甲每车支付给驾驶员60元运输费后,应结算给何某某等人“运输”费160080元,刘某乙支付给何某某、黄某丙、黄某丁渊“运输”费160000元。得款后,何某某等人支付钟某某、常某某工资13000元,被告人何某某组织进行了分配,何某某与赵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各分得13206元,黄某甲、黄某戌、张某某、胡某某各分得7455元,胡某某分得的7455元暂存何某某处未领取,余款51150元由何某某保管。2019年12月19日,王某某向何某某提出不再参与中铁置业工地的运输,故未分得给王某某。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何明友被抓获归案,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截图,通话清单,运输协议书,收据,收条,堵工现场照片、扣押记数簿等;2.证人钟某某、常某某、何某某、刘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及黄某甲、赵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挡工堵路的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书贵

                              检察官助理 谭泽明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见卷内。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