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19〕1076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何老幺”,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0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组织、煽动部分河西村村民来到仪陇中学新政分校建设工地,采取阻拦机械施工的方式,强行要求为该工程提供土石方承包服务,致使现场承包土石方的仪陇县易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因停工给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5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鲜冰英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秀中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55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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