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强奸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81年****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1********,汉族,大学本科,阆中市**银行**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四川省阆中市****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会见客户后便提议去本市“一城一味”火锅店吃饭,并电话联系了该火锅店老板即被害人周某某(女,27岁),让其帮忙预定了包间。何某某等人来到V3包间后,开始觥筹交杯,期间,被害人周某某也过来用白酒频频敬酒。14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与王某某乘坐出租车将处于醉酒状态的周某某送至本市明宇豪雅酒店休息。因何某某、王某某两人未携带身份证无法办理入住,王某某便通知另外两名同事李某某、刘某某前往酒店开房,李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8207房间。14时58分,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两人搀扶被害人周某某去房间过程中,因被害人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几人还摔倒在酒店过道处,被害人昏睡在过道数十分钟。15时12分,被告人何某某与王某某合力将周某某拖进房间休息。王某某示意李某某留下照看周某某,几人离开后何某某又返回房间故意支开李某某,并趁机拿走房卡,离开之后于15时52分乘坐出租车再次折返回该房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周某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交关系。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离开8207号房间。后被害人丈夫胡某某经过多方寻找于19时26分在该房间内找到全身赤裸、昏睡在床上的周某某,遂报警自己的妻子被人强奸。侦查机关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周某某全身酒气,遂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和提取DNA检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1mg/ml,周某某阴道内外检测出被告人何某某的DNA。
    2019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接到东城派出所电话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被害人周某某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违背被害人意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霞

2019年10月24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