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68********,农民,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监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清了被害人监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翻门进入同村居民桑某某家中卧室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强行将桑某某衣服脱掉,抚摸桑某某乳房,桑某某继续反抗,将何某甲推开,穿上衣服,用手机拍摄何某甲裸体视频,随后跑至邻居家敲门求救,何某甲遂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等材料;
2.证人薛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双飞
2019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