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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021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1日予以释放,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某、陈某甲、冯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在对开设赌场一事达成合意并约定好利润分成后,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建设广场A栋24-6房间内,雇用邓某某、陈某乙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利用“啤酒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截止2019年4月27日23时许被查获,该赌场共计获利88745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民警捉获归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账本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5.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红群

  检察官助理:贺海健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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