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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株洲市****街道**小镇****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何某某老公白某某加入**麻将公司湖南分公司成为该公司推广员后,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广告推广使用**麻将APP,被告人何某某帮其推广湖南益阳地区,并发展了下级推广员王某某及沅江市总代理贾某某。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与贾某某约定,由何某某负责代理权限的维护和提供闲逸豆充值等服务,贾某某则负责拉客参赌消耗闲逸豆,其中何某某得10%返利,贾某某得20%返利。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某将贾某某介绍给了王某某,未参与提成。2019年年底,因贾某某与王某某闹矛盾,故从2020年1月至4月贾某某又重新转到何某某处充值闲逸豆,与贾某某、王某某约定各得10%返利。经查实,被告人贾某某在何某某处共充值购买闲逸豆3357880个,折合人民币335788元,被告人何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3578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主动到益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浩

检察官助理:曾艳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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