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小区**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9月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疫情期间停止经营),被告人何某某在位于本市竟陵办事处罗马商城旁三楼租赁一私房开设麻将馆,以每桌抽成50-60元方式从中渔利。2020年11月11日下午,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在该麻将馆将正在参与赌博的唐某某、聂某某等20人当场抓获,查获麻将六副,人民币5200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门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天门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2.证人唐某某、聂某某等20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小区**号,联系电话1380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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