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小伟),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路**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揽赌客加入其在**APP上组建的聊天群,并对该群进行管理。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在**APP上购买钻石开房给群内人员打麻将赌博,参赌人员在**群内以发送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何某某以每局从赢家处收取5元“房费”,在此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石屏县**镇**小区**单元**号房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APP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房费共计1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斐
检察官助理:周嘉庭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被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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