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以来,陈某甲(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新街**号**层**仓库,聘用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已判决)、苏某某(已判决)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采用“啤酒机”进行号码摇号的方式组织赌客下注赌博。被告人何某某作为赌场管理人员,在赌场的工作时间为一周左右,负责赌场的现场管理、操作赌博机。

2018年11月24日23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在重庆市南岸区**街**号查获该赌博场所,查获赌资31070元,赌客十七人。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南滨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苏某某、王某某、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等笔录。

5.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符合缓刑条件并足额缴纳罚金的前提下,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80898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1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