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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63号 

  何某甲,小名:何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栋****号,职业务农。因赌博,于2011年4月13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派出所处罚款2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伙同陶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江某某(另案处理)、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遵义市播州区******附近山林中、******山上草坪中、***马路上面山坡上一草坪处、**镇**村**山林中,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山的树林中、**村**组***一草坪中入股开设赌场当庄摇宝,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组织赌客进行赌博,被告人何某甲参与当庄摇宝并抽头渔利2万余元。

2.2019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伙同曾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瓮安县**镇**村*****背后的山林中、**镇**村***茶山附近山林中、**镇一处高速公路桥下一老旧房屋处、**镇**村一山林中、余庆县***镇**村***一山林中、**村**一山林中、**村**一山林中入股开设赌场,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组织赌客进行赌博,被告人何某甲参与当庄摇宝并抽头渔利。

3.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卢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何某甲商量联系找人赌假钱,何某甲答应后就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前来赌假钱,黄某某同意,经何某甲与黄某某、卢某某等人商量赌假钱以及分成后。2020年2月16日,由卢某某安排赌博地点,并召集赌客杨某某、葛某某、卢某甲、张某甲等二十余人前来参与赌博,何某甲在等待黄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来后前往卢某某邀约在瓮安县**镇**村***组邹某某住宅堂屋内的赌场上赌假钱,在何某甲当庄摇宝期间,黄某某、吕某某被参加赌博人员怀疑赌假钱,并在黄某某身上搜出赌假钱的工具后,将黄某某押至瓮安县**镇**河边**渡口,何某甲悄悄离开赌博现场,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将参与赌博的贺某某、卢某甲、杨某某、邹某乙等十余人抓获,黄某某逃离。事后,何某甲将在赌博中非法获得的14000余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案件管辖移送协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甲以及证人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绍琪

                                               检察官助理 王  璐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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