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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日至9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0至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乡**村**号其家中设置电脑建立QQ群提供赌博平台,供赌博人员参与“加拿大2.8”等赌博,并提供支付宝账号******qq.com、微信号******和浦发银行账号62179336********用于输赢结算。2017年8月11日,上述赌博平台被民警查获,现场缴获涉嫌赌博工具电脑四台等。经审计,支付宝账号******@qq.com自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8月11日共与440个支付宝账号进行转账交易,收入1064143.02元,支出3569283.9元;微信号******自2017年1月1日至8月11日共与392个微信号进行转账交易,收入639800.08元,支出200元;银行账号62179336********自2017年1月1日至8月11日共与3个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交易,收入20000元,支出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电脑等物证;2.户籍证明、浦发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3.证人何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财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建立QQ群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535342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伟凌

代理检察员:李诗怡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_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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