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网名“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何某某使用手机在网络上利用闲聊软件和熊猫麻将APP开设赌场。何某某在赌博群里担任管理员,并收取房费归自己所有,参与赌博群的日常管理,包括购买房卡,邀请赌博群里的赌客开房间进行“麻将”赌博,帮助赌客进行结算等,并按照每场参赌人员赢上5元5角人民币(即十一点)抽取人民币2元的方式抽头渔利。其中何某某ID为9586958的闲聊号抽头共计人民币216114元,ID为9821003的闲聊号抽头共计人民币119122元,ID为21495284的闲聊号抽头共计人民币1762元,共计抽头336998元。群内查明赌资共计人民币3804877.3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熊某某、蒋某某、颜某某、梁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  凯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住眉山市东坡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990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