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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2********,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固定职业,珙县珙泉镇******2012年至2014因赌博五次被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的公众wifi网络被珙县公安局予以警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黄某某、高某秋等人(另处)以营利为目的,在珙县珙泉镇二招待所“七兴火锅店”内和龙庭御景小区杨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打“跑三公”方式供他人赌博,各自出资8000元为参赌人员以扫码方式换取资金,并雇请被告人何某某、高某毅(另处)在赌场“打水”,从中抽头营利。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珙泉镇“七兴火锅店”内现场将张某某、黄某某和9名参赌人员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无主赌资4040元、扑克牌2副等财物若干。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杰

2020年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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