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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7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经他人介绍,明知“建德麻将”APP系赌博平台软件的情况下,仍下载注册并成为三级代理,并通过推荐游戏玩家绑定其邀请码充值的方式获得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13839元。2017年9月中旬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号“hxp1073074285”微信群内,开设“建德麻将”房间供群成员进行赌博,并每场从“大赢家”处抽取3元、5元、6元不等数额的头费,累计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6946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微信取款记录、微信红包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2、证人雷某某、刘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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