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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2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2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00元,于200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天,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上组建名为“2圆燃烧的青春”、“3圆燃烧的青春3”的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刘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等人在群内使用四川熊猫麻将APP参与赌博,何某某抽头渔利。

具体方式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四川熊猫麻将APP上充值购买房卡,建立亲友圈,“闲聊”群内的参赌人员经何某某同意后,可以加入该亲友圈,并以“四川麻将血战到底、4人随机组桌、1分为2、3元”等形式进行赌博。每场赌博结束后,何某某在大赢家战绩为10分到40分(包含40分)之间时收取3至4元房费,40分以上收取大赢家4至5元房费。同时,何某某负责赌博群的事务管理,定期向赌博群以“红包”的形式发放少量福利,以提高参赌人员赌博的积极性。从2019年1月至案发,何某某通过上述赌博群抽头获利共计318839.64元。

案发后,司法机关已冻结被告人何某某名下资金共计15897.73元;同时,何某某主动向司法机关退赃30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平

检察官助理:尤敏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4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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