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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5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2007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与曾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开设赌场,先后在曾某甲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房、何某某租住的**村**号**楼的房间内,以扑克“三公大吃小”的方式招引群众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渔利。二人雇请绰号“**”的男子(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和理赔,安排绰号“**”的男子(另案处理)为赌场把风。2020年6月21日,警察到何某某租住的**楼房间抓获赌客曾某乙等人,当场缴获赌具麻将台4张、赌资人民币16310元。

2020年9月2日,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台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叶健祥

                              检察官助理 钟嘉颖

                              2020年12月8日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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