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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勇”),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号。2013年12月23日因赌博被惠安县公安局罚款贰佰元,2014年7月30日因赌博被惠安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限为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杨某某、陈某某、贾某某、余某某、金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租用惠安县**镇**苑**号楼**室开设赌场,召集他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三支比”或“十三水”为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经营十几天,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万元(币种下同),被告人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1万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惠安县**镇**大队门口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赌场非法获利约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有两次赌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映红

 2020年2月19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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