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8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幢**室。因赌博,于2019年12月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5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采用组建“**娱乐”等闲聊群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等人利用手机APP“**圈子”以平湖麻将、“跑得快”等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何某某以每局收取2元、3元或4元房费的形式获利,共计获利43906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在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iPhone7plus手机一部;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29日共退赃40000元;被告人何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陶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棋牌APP 软件,建立闲聊群后组织多人开设赌场,共计抽头获利43906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且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明

检察官助理:方芳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湖市**街道**幢**室,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调查评估委托函》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