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3月12日凌晨期间,在吴川市**镇**村以“三公撑船”形式赌博的赌场先在**村小卖部后面空地,再转移到**村李某甲住宅旁空地。该赌场是以扑克牌进行“三公撑船”形式赌博,每天多有十多人、少有五、六人参赌博,参赌人员下注金额是10元至100元不等,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刑拘在逃)在赌场参与发牌、赔杀注、抽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何某乙、陈某甲、车某某、陈某乙、李某乙、何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赌场发牌、赔杀注并从中抽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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