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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亚六,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3月12日凌晨期间,在吴川市**镇**村以“三公撑船”形式赌博的赌场先在**村小卖部后面空地,再转移到**村李某甲住宅旁空地。该赌场是以扑克牌进行“三公撑船”形式赌博,每天多有十多人、少有五、六人参赌博,参赌人员下注金额是10元至100元不等,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刑拘在逃)在赌场参与发牌、赔杀注、抽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何某乙、陈某甲、车某某、陈某乙、李某乙、何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赌场发牌、赔杀注并从中抽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5月13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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