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2019年1月至同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路**号租房里摆放自动麻将桌2张,为参赌人员孙某某、郭某某、姚某某、吴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麻将桌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
2.证人孙某某、郭某某、姚某某、吴某某、林某某、陈某甲、沈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二、开设赌场罪
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边锋约牌冲击麻将”手机软件上申请了棋牌室,随后邀请参赌人员黄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陈某乙等人进入其组建的赌博闲聊群,组织群内多人在其开设的网络棋牌室内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通过向赌博人员出售房卡的方式,从中抽头获利,期间消耗房卡6779张,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337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照片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
2.证人黄某某、冯某某、周某某、罗某某万、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被告人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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