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泗洪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住泗洪县**镇**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泗洪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何某某在任泗洪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期间,接受聚众赌博的犯罪分子王某甲、王某乙父子委托,答应为其赌场通风报信,逃避打击。后被告人何某某分别在2019年3月、5月,利用在工作期间得知派出所民警准备出警去王某甲、王某乙赌场抓赌的信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王某甲、王某乙通风报信,帮助二人逃避法律打击,致使公安机关抓赌失败。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何某某多次收受王某甲、王某乙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000元。
2019年5月31日,王某甲、王某乙因聚众赌博被泗洪县公安局查获,同年12月19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对王某甲、王某乙分别判处刑罚。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辅警信息表、接处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系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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