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9********,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中午,蒙某某、秦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在藤县**镇**村**组推销电信宽带业务,李某甲(已判刑)认为**镇区域内的电信宽带业务是由其代理,**镇区域外的其他代理商到**推销电信宽带业务损害其利益,遂纠集人员去驱赶蒙某某等人。当日15时许,李某甲纠集了被告人何某某以及李某乙、李某丙、周某某、黄某某、黎某某(五人均已判刑)前往**村**组阻止办理电信宽带业务。在**组找到正在农户家开展业务的蒙某某等人后,李某甲将蒙某某等人用于办理业务的笔记本电脑打烂,何某某和其同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铁管、扁担追逐刘某某,致使刘某某在躲避时摔伤手腕。之后何某某等人又持铁管、扁担对蒙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蒙某某受伤,并对蒙某某驾驶的到现场的东风牌小汽车进行打砸,致使面包车的玻璃、后视镜、发动机盖等多处损坏。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以及东风牌小汽车被损毁的价值为人民币6148元。经鉴定,蒙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理翔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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