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6*********,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4月被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黄某甲、顾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冯某甲、张某丁、黄某乙(后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事放贷,并从2016年3月起以东莞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平台,在本市南城区**号**大厦**号楼**层**办公室对外从事发放贷款业务,收取高额利息。上述人员在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以张某甲、黄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无力归还借款的被害人使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跟踪、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进行催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5月24日,被害人陈某甲向**公司借款10万元,由张某甲、顾某甲、黄某甲出资,顾某甲、张某甲负责办理借款手续。2018年1月21日,陈某甲向**公司借款5万元,由顾某甲、张某甲办理借款手续。2018年2月5日,陈某甲、陈某乙向**公司借款8万元,由张某甲、顾某甲、黄某甲出资,顾某甲、张某甲负责办理借款手续。上述借款月利率为10%-12%。2018年10月开始,陈某甲无力归还利息,**公司开始催款。2018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何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先后到陈某甲所经营的位于本市南城区**路的**餐馆催收欠款,并威胁将一直跟踪陈某甲直至其归还欠款,期间阻止陈某甲离开餐馆去惠州,直至次日18时许,证人刘某甲应陈某甲的请求报警后,陈某甲才得以摆脱上述人员的跟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手机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刘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人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为非作恶,形成一股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何某某以拘押、殴打等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广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伍册、检察卷宗壹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文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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