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8********,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2009年3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灞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21时许,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驾驶车辆在本市雁塔区科技路名贵KTV门口,欲进入停车场停车时与驾驶车辆的王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叫来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已判决)等人,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某、何某某对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拳打脚踢,后何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甲头皮血肿、头皮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陈某乙头皮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12月11日,何某某投案。破案后,王亚洲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民事赔偿,二人遂对何某某一方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领条等;
2、被害人的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3、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6、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8、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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