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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8日至12月1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5日被行政拘留15日;于2018年12月1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某甲伙同侯某某等人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且何某甲和侯某某均共同参与寻衅滋事三次,均起主要作用,形成了以侯某某为首要分子,以何某甲等人为重要成员的的涉恶犯罪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11.16”寻衅滋事案

2013年11月16日中午,何某乙以自己被安仁县**中学学生樊某甲等人打了为由,纠集被告人何某甲、侯某某等人寻找对方报复,侯某丁提供了一把砍刀。何某乙、侯某某、何某甲三人先来到安仁县**中学操场上,因对方人多,被迫放弃在校园内动手。学校得知情况后组织数十名学生在学校周边寻找何某甲等人,欲将何某甲等人送至派出所处理。何某乙、侯某某、何某甲三人在安仁县**镇**网吧门口发现樊某甲、袁某某等人。侯某某示意何某乙动手打樊某甲。何某乙上前朝樊某甲腰部踢了一脚,被围追的三中学生打倒在地。樊某甲电棍电击何某乙,何某乙抽出砍刀朝樊某甲等人一顿乱舞。侯某某则踢了樊某甲一脚后,被樊某甲用电棍在头上打了一棍。何某甲冲过来打了樊某甲一耳光。致樊某甲、袁某某等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安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安仁县公安局拘留证及释放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侯某某、谭某某、曹某某、张某锟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樊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

2.“2017.7.3”寻衅滋事案

2017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甲骑摩托车超越一辆粤S牌白色三菱越野车时遭到了车主的辱骂。2017年7月3日13时许,何某甲在安仁县**镇**宾馆发现了这辆三菱车停在宾馆门前,遂纠集侯某某(在逃)、“光脑”(在逃)、何某丙(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何某甲(在逃)等十余人报复该三菱车车主。此时,借驾三菱越野车的被害人周某丙、刘某某等三人从宾馆下来准备上车时,被何某甲、侯某某、“光脑”等人殴打。何某甲、侯某某、“光脑”、何某丙、黄某甲、卢某某、何某甲等人对刘某某拳打脚踢,刘某某逃跑,何某甲、侯某某、何某丙等人追上刘某某又在**宾馆楼下对其进行殴打。何某甲又对周某丙拳打脚踢,周某丙赶紧往宾馆大厅里逃,“光脑”等人追至宾馆大厅内朝周某丙拳打脚踢。周某丙后脑部位被打、刘某某左眼眶、左太阳穴、左脸颊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安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何某丙、周某甲、侯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丙、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3.“2018.4.28”寻衅滋事案

2018年4月28日早晨,周某乙(已判)驾驶自己的斯柯达牌轿车(车牌为湘******,当天未挂牌)到达安仁县城,并在县城饮酒至酒醉。随后,周某乙电话联系袁某甲(在逃),让袁某甲帮其驾车送其回家。袁某甲驾驶周某乙的斯柯达牌轿车搭载被告人何某甲、侯某某(在逃)、周某乙从安仁县城出发,途径牌楼乡船头村路段的排牌公路上时,被吕某某所驾驶的长安牌越野车(车牌为湘******)超越。长安牌越野车副驾位置上的张某某因认识袁某甲,遂朝斯柯达轿车大喊了一声“矮子”,被周某乙、袁墨家等人当成了辱骂之意。袁某甲遂驾车追逐,在逼停过程中致吕某某的越野车在**山庄饭店附近撞在了树上。吕某某下车查看车子的损失情况,何某甲、周某乙、袁某甲等四人亦走下了车。双方发生口角,何某甲、周某乙、袁某甲等四人将吕某某围住并对吕某某进行殴打。随后,吕某某的双上肢、左大腿被周某乙、袁某某、何某甲等四人中的一人拿疑似匕首的利器划伤。经鉴定:吕某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某、周某乙、何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郴永乐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15号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纠集或伙同多人三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三次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何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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