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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09年12月份,张某某某某(被告人何某甲父亲,已故)等人购买位于平南县平南镇西山村蒙略三屯长塘尾队方向往六旺塘长塘顶路边的土地作为宅基地。2012年10月份,张某某在购买的土地上新建房屋,被告人何某甲不承认其父亲出卖土地给张某某一事,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1、2013年3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用水泥砖将其父亲出卖给张某某的土地围起来,遭到张某某妻子某某制止。被告人何某甲某某推倒在地。16时许,张某某向平南县公安局110报案,平南县公安局环城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处置,并将被告人何某甲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2、2013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持一把砍刀再次去到张某某建新的房屋,持刀恐吓正在帮助张某某砌围墙的泥水工,赶走泥水工不让他们继续帮助张某某砌围墙,并用砍刀撬开砌好的水泥砖。张某某见状便用锄头柄将何某甲打伤,并报警等候警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不锈钢刀一把;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何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兆汉

检察官助理:覃建飞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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