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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0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8********,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组,2020年5月8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治安拘留八日(未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醉酒,在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怡康园小区门口,将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皖******轿车误以为是自己的车,遂上前拍打车窗,让坐在车上的被害人孟某某下车,孟未予理睬,何便用自己皮带打砸车窗玻璃,孟下车后,何持皮带对其追逐殴打,造成孟上身多处受伤,在追打过程中,还造成一辆车牌为皖******的车后门受损。经鉴定,皖******车辆损失价值3160元,皖******车辆损失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照片;

2.车损价值鉴定书、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8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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