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小区**号楼前,因认为被害人李某某(男,33岁)车辆占用多个车位,遂使用砖头、木板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白色福特牌越野车(车牌号京Q1****)前挡风玻璃、前机盖砸坏。经认定,受损车辆的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9580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木板;2.书证: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的前科及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乔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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