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231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301051998********,汉族,本科文化,职员,户籍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号**栋**号,现住**镇**路**弄**号**室。
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2020年7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2020年7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一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何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上海浦东新区高行镇**路**号旁的“**美食”烧烤店与球友奕某某、潘某某及被害人于某某等人一起吃夜宵时,因酒后遭被害人于某某阻止其说话而心怀不满,为逞强耍横,遂持啤酒瓶对于某某的头部进行打砸,造成于某某右眉弓划伤,左顶部皮下血肿。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遭被告人何某某持械殴打受伤的事实。
2、证人潘某某、奕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之间冲突的情况。
3、相关验伤通知书、上海市**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被害人于某某的伤势鉴定情况。
4、相关赔偿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5、相关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到案情况。
6、相关户籍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何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597416****)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故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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