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邓州市****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6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组织他人恐吓被害人史某某家工地上的工人,致使其房屋无法施工。原房屋拆除后,土地多年搁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史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夏布云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