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6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组织他人恐吓被害人史某某家工地上的工人,致使其房屋无法施工。原房屋拆除后,土地多年搁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史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芳
夏布云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