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村**号**号。被告人何某某因犯妨碍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2012年1月16日被原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7月25日被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到玉溪市江川区九溪镇喜乐庄村委会喜乐庄村152号杨某甲家看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玩扑克牌,其间,被告人何某某趁人不备将杨某乙放在地面上的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拿走,紧接着杨某乙、杨某丙就叫何某某还钱,何某某表示没有拿着。随后,被害人杨某丙就追着何某某要钱,两人发生口角并打斗,在喜乐庄村190号门前巷道里,被告人何某某用手抓捏被害人杨某丙裆部,被害人杨某乙见状前来劝阻又被何某某掰伤右手掌骨,直至村民杨某戊报警后事态才平息。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杨某丙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口证明、归案材料、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戊、杨某己和杨某庚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和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在缓刑勘验期间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兰
杨峻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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