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47年**月**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身份证号码3522211947********,文盲,无业,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村**路**号,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何某某曾于2001年12月25日因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蕉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被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从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11月18日,在其住所蕉城区**镇**村**路**号房屋为岳某某、邓某某等卖淫人员提供房间等便利条件,每次从中获利10元人民币,案发时已从中非法获利约1500元人民币,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等6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勇
检察官助理:陈长龙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06027****;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5日)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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