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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北流市**乡**村**组**号,租住北流市**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北流市**公园处开设的**养生会所,从事按摩、推油经营活动,并在该会所附近的民宅租下两间房,容留卖淫人员何某、吴某某、陶某某等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取利益。2020年9月18日晚上,公安人员在该租屋处,分别抓获卖淫女何某、嫖客刘某某等三对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刘某某、吴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川生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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