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镇**村**组,现住凯里市**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7月租赁位于凯里市中博步行街3D电影院对面二楼出租屋用做电影院库房。自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何某某在明知袁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在其位于凯里市中博步行街3D电影院对面二楼出租屋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出租屋给袁某某、张某某、梁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卖淫收取提成30元。
2019年10月26日9时59分许,梁某某在该出租屋内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余某某通过微信支付130元嫖资给梁某某。2019年10月26日21时20分许,袁某某在该出租屋内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130元嫖资给袁某某;同日21时49分,袁某某在该出租屋内与文某某发生性关系,文某某通过微信支付130元嫖资给袁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桃
雷 丹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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