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安岳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容留卖淫女杨某某、汪某某在其位于安岳县**镇**街**号附**号房屋中从事卖淫活动。当日,民警在该房屋中将卖淫女杨某某、汪某某及嫖客林某某、舒某某当场查获。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安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在其住所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 帅
助理检察官:印小霞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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